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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为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溯源管理,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2018-07-10 19:54:34   生成海报 收藏
今日(7月3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

作者 / 佚名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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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7月3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规定》指出,以《规定》实施日期为节点,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下称《公告》)对已经获得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和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对还未获得认证的汽车和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延后12个月溯源管理。

《规定》重点要求,相关企业需要按要求进行备案、标识。并附出汽车相关信息、企业、报废汽车回收表格。并规定相关企业、车辆所有人、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点、企业、梯次利用企业等相关汽车企业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信息时间,并保证真实。

本次工信部正式文件的颁发,明确了新能源蓄电池回收规范,并建立溯源管理平台,有助于新能源汽车上、中、下游企业生产信息精准查询;还有助于相关管理人员的信息资源管理。

在我国动力电池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动力电池回收领域也面临很多问题,电池回收主体、管理机制方面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无论从绿色环保、安全管理,还是上游保供角度都需要加强监管。而本次文件的出台正式针对这些问题,建立健全的电池回收机制,同时也符合环保理念,这一做法可以说是两全其美。

华夏能源网(微信号:hxny100)现将此次《规定》原文发出,以供参考: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 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 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 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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